一、职责
1、济宁市博物馆提供收藏品寄存、代管服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2、保管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馆收藏品寄存、代管服务工作。
二、收藏品寄存、代管服务工作具体内容
1、寄存、代保管收藏品必须具备文物藏品资格的合法藏品。
2、寄存、代保管收藏品的归属权不变,收藏者可以随时取回藏品。
3、寄存、代保管的收藏品在济宁市博物馆展示时,应征得收藏者同意后,标明收藏者身份。
4、寄存、代保管的收藏品,济宁市博物馆可提供免费的保管、养护、修复服务,作为回报,我馆享有寄存、代保管收藏品的出版权、研究权、展示权。
5、收藏者和济宁市博物馆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订立相关寄存、代保管协议;所有寄存、代保管的收藏品在签订协议前应经过济宁市博物馆有关专家的鉴定,待签订协议后方能入库。
6、寄存、代保管的收藏品一旦入库,必须按照我馆《济宁市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进行管理。
三、代管文物鉴定制度
1、保管部对代管文物进行统计,并上报本馆及市文旅局,请求对代管文物进行鉴定。
2、上级部门批准后,由保管部对每件代管文物进行来源、用途等相关内容整理以备鉴定之用。
3、本馆设定时间,组织鉴定小组对代管文物进行鉴定。鉴定时,专人记录,对每件代管文物填写鉴定意见。
4、鉴定后的代管文物上报省、市文旅局进行审批。
5、审批后的代管文物与本馆藏品享有同等的保存条件。
四、代管文物的养护、修复及咨询等公众服务制度
1、代管文物的养护、修复及咨询和帮助服务范围主要包括各时代珍贵历史文物。
2、提供代管文物的养护、修复及咨询和帮助服务的人员均为我馆熟悉业务的专业人员。
3、养护、修复咨询和帮助服务的人员在接受咨询时必须态度和蔼、用语文明,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4、咨询中如发现问题重大的、紧急的藏品养护、修复情况和事项时,应向咨询者明示,并提出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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