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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品入藏标准和征集工作流程等

发布时间:2016-06-03 00:00 作者:管理员 浏览:950次

藏品是博物馆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博物馆藏品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影响到博物馆的水平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规定,结合济宁市博物馆的性质和任务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一、藏品征集范围

1、反映济宁历史上不同历史时期政治、经济、文化和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文物。

2、济宁地域内的具有代表性的农业、手工业生产工具、产品、以及有关人们生产活动、商品交换等的文物资料。

3、济宁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古济宁历史上的重要历史人物的遗物、作品、手稿及有关文献。

4、反映历史上济宁少数民族社会发展的生产工具、生活用具、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的文献、文物。

5、自鸦片战争以来,济宁人民反抗外来侵略和封建统治及社会变革、社会生活变化等方面遗留下来的重要文物、资料和照片。

6、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以来,反映济宁人民不怕牺牲、艰苦奋斗的有关文物、资料和照片。

7、济宁境内出土的古生物化石和动、植物标本及反映其生态状况的标本、资料。

8、其它。

二、入藏标准

文物是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古代遗存。在藏品征集过程中,具体到每一件东西,不一定同时具备以上三方面的价值,但至少具备其中之一。入藏文物应是重要的反映历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有代表性的实物。在藏品征集过程中,要注意征集对象的完整性、代表性。对于能填补馆藏空白的,对其完整性可降低标准。

三、入藏程序

1、根据征集范围、入藏标准确定收藏对象;

2、会同其他科室鉴定、定名;

3、登记编目,入帐建档。

四、藏品征集、鉴定组织及人员

根据济宁市博物馆工作实际,征集管理部具体负责藏品征集,成立藏品征集小组,负责藏品的征集工作。

征集小组:

组  长:傅吉峰

成  员:李取勉 朱  彤

五、文物征集原则

征集小组在征集文物过程中,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1、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物工作人员守则》;

2、坚持重点和一般相结合的征集方法,既征集典型的有代表性的珍贵文物,特别要抢救征集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文物,也应当考虑征集有济宁地方特色的文物和民间民俗物品;

3、对每年征集的文物和有关的文献史料,必须及时登记列入文物藏品总账和分类账,并做好整理、保护等相关工作;

4、每年年底前,应对本年度的征集工作做出评估和总结;

5、对于本市范围内民间收藏的出土文物及传世文物应当鼓励收藏者上交和捐献,同时要给予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有条件、有需要时可向社会公开征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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