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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博物馆藏品征集收藏制度

发布时间:2016-03-24 00:00 作者:管理员 浏览:827次

一、文物征集收购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文物政策法规,要按出土、传世文物的不同性质,分别依照《文物法》和有关规定办理。

二、征集收购文物要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业务人员共同鉴定、共同定价。

三、在文物征集收购中,由分管领导或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四、征集收购文物必须严格办理收购手续,认真填写文物收据,经领导签字验收后报销征集费用。文物收购后要及时记帐并入库保管。

五、征集收购文物原则上只限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特殊情况,经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

六、在文物征集收购中,根据《文物保护法》及时给予精神奖励和适当物资奖励。